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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李淑娟 編號:B00538

台灣地區適合農作物生長,又奠基於日據時代至今的農業試驗改良體系及農學教育,擁有優秀的研發人員,並累積百年以上之研發經驗,加上農民多年之努力,使我國農業生產技術,具有一定之優勢,並且為世界主要農業技術輸出國。惟小農經營,生產成本偏高,再受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衝擊,面臨外來競爭與轉型之壓力。

為平衡北、中、南區域發展,促進農業高科技研發,加速形成農業科技產業群聚,厚植我國農業產業競爭力與經濟繁榮,及因應我國加入WTO之重大變革,體認以農業科技(包括生物科技)來改良農產品品種及提高農業生產力,是人類未來生存必然趨勢。我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及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均要求加速規劃設置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行政院於92年間核定全國設置1處中央主導型(屏東)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及4處地方主導型生物科技園區。本院於93年3月23日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園區內設置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管理工作,並提供各項服務。因此,行政院爰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送本院審議。

草案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如下:一、管理局組織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組織條例未配合修正。二、管理局掌理事項應周延完整列明(草案第2條)。三、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之問題(草案第3條、第4條)。四、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制定組織法,條文過於簡化,無法監督員額控管(草案第5條)。茲參據上述問題,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