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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松岡 編號:B00541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企業面對國際間的競爭,爲降低成本紛紛採取各種措施如:裁員、減薪、委外經營、人力派遣、以時計薪、臨時人員及關廠外移等方式。勞工面對工作的喪失與薪資降低的危機,更形弱勢,無力爭取自身權益,工會不願採取強力與雇主抗爭的立場,使其力量日趨式微,值此之際,法律對勞動權的保障更益顯現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政府在考慮整體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同時,亦須顧及勞工基本權益。罷工權乃是基本的勞動人權,是國際上自由民主國家的法律所保障的,必須受到尊重。

此次行政院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其修法內容有若干條文值得探討之處;例如限制若干行業之爭議行為;公營事業、國防部及政府機關(構)、學校之調解結果與仲裁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勞資爭議期間主管機關可以實施30天冷卻期;限制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事業員工之爭議行為。依據國際勞工公約,政府可以對於公務部門及民生必須部門作限制,至於其他行業,政府應盡量減少干預,以保障勞工之爭議權。衡酌國內社經環境,現階段似乎並無迫切需要去限制一些指定行業的爭議行為及罷工權,且過去這些行業並未有罷工之行為發生。職是,本文僅提出以下幾點修法建議供參:一、不宜限制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事業員工之爭議行為;二、不宜限制公營事業、政府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為爭議行為;三、應設立勞工法庭;四、刪除調解成立及仲裁申請須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新增條文;五、允許可合意選定調解委員;六、公立學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勞工似不應限制;七、調整事項之爭議亦應補助勞工訴訟及仲裁費用;八、加強調解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