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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人寬 編號:B00542

數位內容產品與通路,因具有無形、虛擬之特性,其產品與服務涵蓋範疇廣泛,現行法規實無法全面規範,亟需一嶄新之立法平台加以處理,並容納未來新興議題之需求。目前日、韓兩國均已針對數位內容產業制定特別法,其他未採特別立法之國家,亦採修正相關法規方式以解決數位時代產生之各種法律問題,由此可見,在國際趨勢上是朝向透過法律之制定或修正,以解決數位內容衍生之新興問題。而我國面對新興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除行政院於民國91年5月核定通過「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並由經濟部結合相關部會之資源與力量,成立「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以落實該方案之推動外,對於攸關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良窳之法規環境建構,亦已擬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首先就草案制定背景加以說明,並簡要敘述草案重點;其後,即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數位內容產業之中、長期發展計畫,應每2年檢討一次。(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職業學校及大專校院,發展重點領域科系或學程,培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所需人才。(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推動數位內容產業創意與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四)數位內容與傳統文化藝術融合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五)「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利用授權」相關問題:1、關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利用授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或未依許可方式利用著作者之處置建議;2、使用報酬之給付方式,以「給付」定之為宜。(六)政府應儘速制定無形資產評價制度,並積極推動成立評價機構之公(協)會,以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構之公信力。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