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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6月 更新日期:97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錦青 編號:B00568

長期以來,台灣原住民族處於結構面與實質面雙重不利的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特別反映於原住民族勞工的就業競爭劣勢與平均所得的低落。基本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擬透過公部門相關人員之員額進用保障以及私部門在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履約時之配合等措施來減輕原住民就業問題。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院臺內字第0970004958號函送本院審議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擬修正13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問題涉及因素比主流社會相同問題來得更為複雜及具有挑戰性,為充分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本報告針對其工作特性、就業狀況及相關行政單位執行情形等進行探討後,擬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如下:

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政府應訂定鼓勵辦法,積極鼓勵各公、民營事業機構辦理各項相關服務及輔導。

三、政府在促進就業上應以發展「原鄉產業」為核心。

四、政府應積極開發「適性職類」。

五、增列私部門進用人員規定,亦應增訂罰則處理違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