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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 撰成日期:97年6月 更新日期:97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574

高科技出口管制為西方工業先進國家國際政治下的產物,我國對於高科技貨品進口管制開始於1994年4月,又於1995年7月1日實施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我國雖早有進出口高科技貨品管制制度相關法規,惟對於敏感高科技產品進出口並未進行執行管制。由於出口管制對於以出口掛帥的台灣來說,常被誤認不是重要的議題,因而被忽視。然而,經過數十年的努力與發展,台灣的進出口產品內容和以往大不相同。傳統輸出的工業產品幾乎已被高科技產品所取代,可是政府之出口管制措施在實際執行層面上卻未能採取與目前產業發展現況相符之作法,因此整體來看,在法律架構層面上雖較無問題,惟在執行成效上則待努力。

行政院鑑於敏感科學技術之範圍涉及各類相關領域,並分屬諸多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針對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機制之建立與執行,允宜制定專法加以規範。爰擬具「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於97年2月22日以院臺科字第0970005209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7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之提案,參考外國之立法例及國內有關規範之現況予以詳析後,分別針對本草案立法是否有其必要性;敏感科技之定義;敏感科技項目之訂定應受國會監督;敏感科技項目審議委員會與申請許可審議委員會應分別組成;審議委員會成員專家學者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敏感科技管制應包含管制國家及地區;敏感科技研發之補助應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有關是否增訂施行細則等問題提出建議。並提出修正條文,供委員審查本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