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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法草案 撰成日期:97年7月 更新日期:97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579

海岸地區資源豐富,對於四面環海的我國,尤其重要。但由於國人生態保育觀念,較諸先進國家缺乏,加上政府無整體規劃與有效管理,以致在經濟掛帥環境下,沿海地區工業區林立,人工設施充斥,海岸逐漸改變原貌,帶來嚴重污染、地層下陷、垃圾遍佈、甚至海岸流失等後果,顯示海岸地區的管理應該有一套周延的策略或具體作為,並以永續發展的理念落實海岸地區的管理,「海岸法」的制定,尤顯重要。而美國、日本及加拿大等三國海岸地區之管理制度及立法狀況,皆可供我國參考。

台灣四面環海,台灣全島海岸線長度為1,316,188公尺,其中自然海岸線長度為587,841公尺(44.66%),人工海岸線長度為728,350公尺(55.34%)。「海岸法草案」行政院歷經多年研究,前後函送本院審議共4次。國土三法(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海岸法)關係密切,國土計畫法範圍最廣,海岸法、國土復育條例,均僅限於部分區域。海岸法與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之作用法平行,其他法律未予規範之部分,由海岸法彌補,並提供一個全貌性的政策綱領。

本草案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宜定義清楚。(草案第2條)二、海岸地區範圍,宜於一年內劃定公告。(草案第5條)三、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舉辦聽證會。(草案第8條)。四、章名用語宜正確及統一。(草案第3章)。五、一級海岸保護區宜增訂「生物多樣性地區」。(草案第9條)。六、整體海岸管理等計畫隨時變更條件不足,宜增訂。(草案第14條)、七、訂定海岸防護設施設計準則,考慮條件不足,宜增訂。(草案第18條)八、生態環境彌補或復育機制之辦法,宜增訂。(草案第21條),加上文字調整1條(草案第13條)。合計修正1章章名、8條條文,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