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8月
更新日期:97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581
不動產交易安全,除依相關法律之保障外,更有賴地政士等不動產相關業者去執行,從事地政工作者,應體認地政業務對國家社會的重要性,除了精通相關法規外,更要提升職業道德,公正、誠信執行業務,並配合時代脈動,以創新服務為導向,用專業贏取尊敬。不動產服務業3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已公布施行,地政業務已邁入專業分工的時代。
根據統計,至96年12月止,已舉辦16次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人數15,067人;經檢覈(免試)及格人數3,639人,合計18,706人;請領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25,896人,已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開業登記人數11,588人;截至96年底止,申請簽證人登記者172人;簽證之土地登記案件9,648件。
地政士法施行至今,因地政士簽證制度、在職進修、開業執照換發、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業必歸會等規定,施行以來,有不盡周延之處,亟待修法解決。行政院爰擬具「地政士法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廢止簽證人登記規定欠周延(草案第20條)二、地政士辦理簽證時,利益迴避事項,宜增訂之(草案第21條)。三、登記助理員應接受專業訓練(草案第29條)。四、簽證人如與委託人或受託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向相對人明示(建議增訂第22條、草案第43條)。合計修正4條文,增訂1條條文,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