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增進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提升證交所之國際競爭能力、周延並完善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經衡酌當前市場需要,參考國內外立法例,行政院於本(97)年1月30日該院第3078次會議決議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月4日將該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經第7屆第1會期第13次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案經本院財委會於本年6月23日進行初次審查,惟僅通過其中較無爭議之草案第21條之1(強化跨國監理與國際合作)及第171條(增列禁止規定之罰則配套),至於本次提案之主要修正重點,譬如草案第128條(證交所組織型態之變革)及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調整)等,則因朝野雙方意見分歧,決議予以保留並將擇期繼續討論。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自民國57年4月30日制定公布後,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之變化及配合證券市場之演變與發展,已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時間為民國95年5月30日,主要係提高有關證券詐欺行為、操縱股價行為及內線交易行為之科罰刑度及罰金金額。本次,在行政院所擬「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除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擬修正第21條之1條文,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擬修正第36條條文,以及為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而擬修正第177條、第178條及第183條等罰則規定外,其中最主要之修正或涉及證券制度重大變革者,厥為擬修正第128條,刪除有關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之股份僅能轉讓於證券商之規定,以利證交所由所謂的「會員制」改制或轉型為「公司制」;以及擬修正第157條之1有關內線交易之相關規定,包括延長重大消息之沉澱期間、將非股權之公司債納為規範之行為客體,以及增列相關之豁免規定等。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對證交所之功能及組織原則作一概要性介紹,以方便讀者對草案中有關證交所之體制能有基本了解。接著,為彌補草案對擬修正內線交易相關條文之說明不足,爰詳予介紹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其對內線交易之相關規定。接著,概要敘述本草案之修正重點。之後,就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一)刪除公司制證交所股份之轉讓限於證券商之規定,有違證交法之立法原意及證交所之組織原則;(二)在證交所之上成立持有證交所100%股份之金融控股公司,根據國內現有法律,尚乏其設置依據;(三)對於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似宜參考先進國家案例,將重大消息傳遞者之責任納入規範並於相關條文中增訂其罰則;(四)對於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沉澱時間」之規範,應參考先進國家案例,酌予延長,以確保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五)對於內線交易之「豁免條款」規定,草案條文語意不清、缺乏基於誠信而為之必要假設前提,宜再作修正或補充等評估意見與建議。最後,則根據檢討評估結果,繪製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該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