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10月
更新日期:97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0594
行政院為簡化國立大學財產處理之程序,大幅提升學校財務運用自主空間,並強化資源使用績效,於本(97)年8月7日該院第3104次會議決議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8月14日以院臺教字第0970089147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7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修正重點,其次概述校務基金實施之成效,最後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增訂學校以校務基金從事投資時,其投資比例應有一定之限制。二、修正受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及第7條之1投資取得之收益,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三、各校受贈及投資購買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第60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將「購買」修正為「取得」。四、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修正為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另本評估報告於修正草案內容外另建議增訂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委託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績效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撥款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