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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11月 更新日期:97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0601

歷史上曾經發生過許多重大的傳染性疾病,奪走了數以百萬或千萬計的人類性命,傳染病對於人類的健康與生命所構成的威脅,一直是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國際間人口的頻繁移動,農漁牧產品的開放進口,皆有可能將傳染病帶入國內而造成大流行,除威脅國人健康外,增加醫療費用支出,波及經濟成長,其影響層面甚廣。為防止傳染的大流行,對傳染病防治的落實,不容掉以輕心。傳染病防治工作是國家衛生政策相當重要的一環。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章專章規定傳染病預防,行政院鑑於國內預防接種政策的推動上遭遇許多困難,包括新疫苗因為缺乏財源而遲遲無法引進國家接種計畫、國際疫苗供需失衡等問題,故常規實施之各項預防接種經費囿於政府財源及年度預算之限制,對於新增預防接種項目,無法推動,因而無法因應防疫及民眾的需求。

是以,行政院基於防治傳染病之急切需求,同時考量經費來源及國際趨勢等因素,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設置基金,將新疫苗導入常規接種,以確保疫苗之財源,業經97年6月16日院臺衛字第0970086806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7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所送草案內容經研析後,除建議草案第27條將基金名稱與目的明定外,並建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增修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為設立全國疫苗基金等有關事項;增訂第27條之1規定,將基金來源及用途明定之,俾利基金之運作;增訂第27條之2規定,行政院衛生署為採購疫苗及推動預防接種政策,得組成傳染病防治諮詢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