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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7年12月 更新日期:97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620

農村人口外移嚴重和老化,使得農業在整個經濟結構的重要性漸趨衰微,農村之建設及公共設施不足,導致農民生活環境與品質低落,加以農地過度被開發作為農舍或工廠使用,造成許多生態、經濟及社會各方面之問題;又加入WTO後,面臨嚴峻的全球化競爭:又因政府較少投入農村人文營造等軟體建設,造成農村發展嚴重落後,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農村生活及文化特色逐漸喪失。

環顧各國在面臨二十一世紀全球化趨勢下,紛紛將重建傳統特色之農村發展,列為重要之施政政策,其中以德國與歐盟最為先進,值得我國效法與借鏡。

我國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改善農村地區的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並活化農地,吸引年輕人回鄉,以達建設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經統計:台灣非都市計畫地區農村社區共有4,269個,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歷年辦理農村規劃及建設約有500個農村社區,具初步成效者有123個農村社區。除政府預計編列新臺幣1,500億元之農村再生基金,照顧4,000個鄉村社區及60萬農戶外,行政院更擬具「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送本院審議。

本草案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立法目的有欠周延,宜增訂「農地活化利用,提升農村居住及人文品質,並吸引人口移入」(草案第1條)。二、農村再生基金,宜增訂所得稅法規定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7條)。三、對個別宅院予以補助,補助原則宜增訂「或簡易修改後興建」(草案第13條)。四、漁會之土地,亦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草案第16條)。五、對農村建設獎勵,宜增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20條)。六、「農村土地活化」敘述有欠完整,宜增訂「利用管理」(草案第3章章名)七、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應以法律明定之(草案第27條)。八、各級主管機關製作宣導資料,宜增訂「以供各級學校選用」(草案第37條)。加上文字修正(草案第7及第35條),合計修正1章章名稱及8條條文,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