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2月
更新日期:98年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0626
行政院為配合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著作權法條文相應作文字修正,於97年3月26日該院第3085次會議決議通過「著作權法第37條、第81條、第82條修正草案」,並於同年4月2日以院臺經字第0970082941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7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修正重點,其次概述著作權之意涵及保護範圍,接著探討集體管理團體之運作實務,最後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修正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但為保護其著作財產權之必要,得為訴訟上之行為。二、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除使用報酬率之異議外,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為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事項之一。三、修正著作權或製版權及相關使用報酬率爭議之調解為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事項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