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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4月 更新日期:98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朝清 編號:B00647

「人才是建軍的根本」,面對21世紀的數位化環境,未來的戰爭必然是高科技的戰爭;高科技戰爭更需要高素質的軍人,才能運用科技,發揮專業,克敵制勝。軍中各級軍官、士官為部隊中的骨幹,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國軍整體戰力之發揮;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則是軍官、士官任職進用的一項重要人事管理法規,本條例的規定越是公平、周妥,並納入時代潮流的人性化管理及性別平權觀念,相信對於軍官、士官之羅致及繼續留營服役,一定具有正面的功效。

本條例自民國70年1月21日制定公布後迄今,僅行政院依立法院於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修正案時,所作附帶決議,於民國91年3月20日擬具本條例第8條、第9條、第19條修正草案,併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4案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之法案,函請本院審議,嗣經朝野協商同意以逕付2讀方式,於同年5月14日完成3讀,並由總統於91年6月5日公布施行外,其間行政院及委員亦曾多次提出修正提案,惟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現在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並因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之組織變革,及人事管理實際需要,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民國98年2月13日函請本院審議。本草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本草案經檢討分析後,謹歸納提出下列的修法建議:一、刪除第1項序言中「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文字,及第4項句末增列「但不得逾三年」規定(草案第9條之1);二、增訂經裁判宣告緩刑並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予以撤職規定(草案第10條第1款);三、刪除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規定(草案第10條第5款);四、增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之規定(草案第10條第7款);五、配合本條例第6條對於軍官職務之區分,於相關條文中增列「專業技術軍職」,以資周延(草案第13條第2款第2目、第14條第3款、第15條第2款);六、為提升士官長之地位,修正渠等之任職、調職、免職及停職、撤職權責規定(草案第13條第3款、第14條第3款);七、將上校重要軍職之停職、撤職及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增列由總統核定(草案第14條第1款、草案第15條第1款);八、增訂第4項,明定重要軍職、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範圍,由國防部定之(建議增修第6條);九、刪除第11款:「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並增訂:「申請留職停薪其工作性質有調職之必要。」為第11款(建議增修第7條)。最後,針對本草案具體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他建議增修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