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5月
更新日期:9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0651
現代戰爭已非傳統的大軍作戰,軍隊人數多寡不再是戰場決勝的主要因素,而是取決於高科技武器運用與人力素質。為因應國防防衛作戰需要,國軍殷切需要高專業、高素質的長役期人力,發揮軍事專業與武器裝備最大效能,以建立「小而精、小而強」的精銳部隊。所以專業的人力是國軍戰力的根源,加上國軍歷經兵力結構調整後,整體兵力規模已較以往縮減,義務役役期也調降至1年,為延續中高級專長及長期服役人力,國軍必須引進素質高、意願強的人才,建立一支專業優質的全志願役勁旅,才能建構「固若磐石」的國防戰力。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自民國48年公布施行以來,經歷多次修正,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為能強化志願士兵退場機制、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留職停薪及兵役法有關除役年齡等問題,行政院乃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98年3月17日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7屆第3次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所送草案內容研析後,提出修正範圍包括條文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之1及 第6條之1。經研析建議如下:
一、為保障志願士兵相關權益,有關起役日規定,宜明確定之。(草案第3條之1 )
二、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已依軍人待遇條例第4條第2項 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規定宜刪除,以符立法經濟原則。(草案第4條)
三、志願士兵自願退場機制,應符合程序正義,以維護其權益。(草案第5條之1)
四、服役期間之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宜兼顧軍隊人力平穩、專業分工及人性化之考量。(草案第6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