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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5月 更新日期:9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瑞基 編號:B00654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迄今將近50年,對於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具有正面重大之意義。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加劇,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愈加明顯,因此,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以及保障中高齡勞工便成為行政部門必須加以因應之課題,行政院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7年3月25日以院臺勞字第0970083786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次修正草案有關增加生育給付項目及標準,將產假薪資納入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以及增進女性勞工生育給付權益及穩定婦女就業,又領取給付之請求權時效適度延長,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惟本報告就上述相關議題所修正之條文發現(1)可能有部分具備勞工身分之公務員有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問題、(2)草案第9條之2得否將部分工時之兼職勞工及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勞工均納入職災保險機制問題、(3)草案第30條僅放寬消滅時效至5年,惟相關時效計算與中斷問題付之闕如及(4)草案第72條之1行政處分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作成問題,而分就上開問題予以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俾利提供本院委員審議本草案時之專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