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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 撰成日期:98年5月 更新日期:9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善為,陳原風 編號:B00657

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指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族政策所保留之既有山地保留地及增編、劃編供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指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等之台灣早期包括「高山族」及「平埔族」在內之各族群原住民之生活與活動區域。

目前被認定之台灣原住民49萬餘人,約佔全國人數之2.1%,其中部分為高山族、部分為平埔族。平埔族亦為台灣之原住民,就血統而言,據不同方式估算,台灣總人口中具有早期台灣原住民血緣人數有94%以上、20~60%及85%等3種之說。

於此情況下,行政院為因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需要,擬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為使法案更為周延,本報告除就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地理分布演變情形先予釐清外,並分就一、立法目的與本條例修法必要性問題、二、增設「傳統領域管理處」掌理事項問題及三、行政院原民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之設置目的宜明確化予以探討,並提出相關條文修正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本草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