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撰成日期:98年5月
更新日期:98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蕭麗卿
編號:B00662
文化創意產業係能創造高度附加價值之重要產業之一,已陸續有許多先進國家積極推動,並創造出相當之經濟效益。晚近由總統府召開一系列「文化創意產業圓桌論壇」,即可看出政府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決心。
本報告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設置規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內容,並考量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提出下列建議:
-第3條第1項係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建議草案第5款修正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建議修改第6條,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之協調小組。
-草案第7條及第10條與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所需經費有關,可予合併。
-草案第2章係專章規範「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第8條第3項之獎勵措施建議改列第2章第12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草案第11條政府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給予之協助可再增加「申請租稅優惠」及「融資取得」兩款。
-草案第12及第14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時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第13條第2項有關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等之實施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增加邀集地方政府共同訂定。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不宜設置,建議刪除草案第3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