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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6月 更新日期:98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燕華 編號:B00664

民法第1059條及1059條之1為有關子女姓氏問題,自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及增訂公布以來,社會爭議始終無法平息。過去婦女團體以解決弱勢單親母親問題為訴求,促使法條修正為以男女平權之方式處理子女姓氏問題,惟迫於社會傳統對父系血緣及宗族觀念之根深蒂固,社會現象並未完全反映法條規定,從母姓比例仍顯偏低。而前次修法雖將子女從姓改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惟同時將子女改姓規定予以從嚴限制,並將原姓名條例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刪除,導致單親父母所攜子女之改姓問題困難重重。由於修法前已出生之子女仍因法律之規定而從父姓,是以單親子女改姓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幾乎完全為單親母親須獨自面對之難題,也由於姓名條例之配合修正,造成許多難以解決之社會問題,令此項所謂男女平權之法條修改顯得治絲益棼。

按前次修正條文,雖令法條規定實現男女平權,惟仍存在無法平息之爭議,想必在關鍵性環節出了問題。惟草案對相關爭議之現行規定並未隨同提案修正,似未符合社會期待。審民法當年將子女姓氏擬制為父親之特權,強化我國社會文化為男尊女卑之觀念,經由婦女團體之努力而完成階段性任務,如今卻非著墨於平權議題,得以找出解決問題之道。由於現行規定子女姓氏須經由協議決定,爰當社會風氣逐漸轉變,未來將逐漸出現單親父母均須面對相關爭議而使問題擴大,顯非為政者視若不見即得以解決。

按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吾人必須回歸問題本質,檢視人格權之歸屬,以了解此項爭議不斷之癥結所在。本草案現行規定對子女人格權限制部分,形同對子女人格權之侵害,不僅不符憲法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且造成許多單親家庭生活上之實質困擾,爰建議將草案第1059條第3項規定修正為:「子女已成年者,得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5項序文並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有監護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1059條之1第2項並比照修正;俾將姓名人格權還予子女,以解決當前之社會爭議;文後並研提草案條文對照表,供本院委員審查本草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