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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8月 更新日期:98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0668

行政院為因應未來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於98年4月16日該院第3140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4月23日以院臺教字第0980084746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因前述教育三法係配合教師組工會之政策,惟為聚焦社會各界較關注之法案,本評估報告則針對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做分析。首先,先行說明草案修正重點,其次概述教師會之現況,再來探討教師組工會之國際條約基礎及我國法律規範,接著論述教師組工會之正反意見,最後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建議修正教師權利所依據之規定具有層次性(草案第16條)。

二、建議將「教學」修正為「教育」(草案第16條第6款)。

三、建議教師之待遇,仍應以法律定之(草案第20條)。

四、建議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各項辦法(草案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