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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0月 更新日期:98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0681

為提升公共事務遂行之效率,政府擬設行政法人,以增加運作彈性,乃就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提案創制行政法人法以為規範依據。而考試院研議中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係為解決行政機關進用不具公務員資格之特殊人才,以增加用人彈性,與本草案之追求目標有相同之處,二者自有相互參酌之必要。又法務部研議中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其中公益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間之權利義務尚有釐清空間,及如何轉型等規範,二者顯有密切關連。因此,審議本草案時,應同時參酌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與財團法人法草案。

本草案固擬以遂行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特定公共事務為限,始予設立行政法人。惟以前揭條件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非但常人不易理解,縱為法學者亦見仁見智。而且目前僅有實例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經驗有限。為求審慎,宜請行政院提出擬改制行政法人之行政機關清單及其相關評估,為審議之參考,以資明確。

此外,並就行政法人法草案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建議,簡化其組織,董監事任期改採個別計算,增訂公務員身分保障之期限,酌予限制其部分財產支配之自由,舉債應經監督機關核定,強化審計機關之審計責任與權限,加強資訊公開程序,增列有關賦稅之規定,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