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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1月 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彭定民 編號:B00687

地方制度法於2009年4月修正後,賦予縣(市)單獨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法律依據,行政院並在7月核定擬於2010年12月25日將台北縣單獨改制;台中市與台中縣、高雄市與高雄縣、台南市與台南縣皆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由於改制後之直轄市人口、面積皆增加甚多,且對相關之地方政治生態衝擊甚大,現行地方制度法有必要作相應之調整。另為建立與鼓勵地方之間跨區域合作,以及未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之整併等等,亦須修正地方制度法以資配合。

本評估報告共分四部分,一為前言部分,係簡略說明草案修正之背景與原因。其次,為立法重點,敘述草案修正之範圍及具體內容。第三,則是就草案予以檢討與評估,分別從區的整併問題、跨區域合作的問題、直轄市議員規模問題、區長進用相關問題、區政諮詢委員設置問題以及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問題等方面檢討分析。最後,提出條文建議表,作為審議之參考。

有人認為,設計出完美的制度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體制不可能永遠不變,而且是常常在變,改革有時難免遭遇部分人民的抗拒,也難免剝奪了某些人的權力,但如果因此而過於妥協,屈就少數人的利益計算,不啻將一般民眾排除在政治門外。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本來就極富政治性,也確實需要妥協,但若過於遷就現實與既得利益者,此是否符合人民的期待,則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