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1月
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原風
編號:B00690
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在世界各國都是極受爭議之議題。各國除禁止製造複製人有共識外,其餘開放研究範圍因涉及倫理和宗教問題,故管理寬嚴不一。同樣具有幹細胞特性功能的成體幹細胞(如臍帶血、骨髓及iPS細胞)因無倫理、宗教和免疫排斥之問題與困擾,已漸成為幹細胞研究發展主流。
行政院在「尊重人性尊嚴及人類胚胎生命,保障研究自由,避免不當製造及使用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之考量下,為落實「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目的,擬具「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草案研提建議如下:
一、明定研究用卵細胞,應限定以人工生殖所剩餘為原則,若有不足,再依規定,向國外進口使用。(草案第4條)
二、明定研究用胚胎之來源,應以法明定,不宜授權由主管機關直接公告。(草案第5條)
三、明定建立「登記註冊」制度,使胚胎幹細胞研究資訊透明化,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建議增訂第15條)
四、明定研究用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其保存應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草案第17條)
五、明定研究用組織之進出口,採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0條)
六、明定應定期評估及報告「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之研究效益。(建議增訂第3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