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1月
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688
糧食安全,就是人人有權獲得安全和有營養的糧食。依據糧食管理法對於糧食之定義,所稱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然根據農委會「糧食供需年報」所載,糧食區分為穀類、薯類、糖及蜂蜜、蔬菜類、果品類、肉類、蛋類、水產類、乳品類、子仁及油籽類等十大類。民國97年以價格為權數之綜合糧食自給率為71%;以熱量為權數之綜合糧食自給率為32.7%;稻米自給率則為95.9%。日本糧食自給率2007年達40%,目前正朝50%的目標邁進。而韓國約為25.3%。
糧食管理法於86年5月30日公布施行後,歷經5次修正。本次行政院為因應環境變遷,再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為達條文表達之正確及周延性,公糧業者之定義宜增訂「受主管機關委託」。(草案第4條)二、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草案第14條第1項)三、「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形同贅文,宜刪除之。(草案第14條第3項)四、配合罰則修正,糧商登記相關事項,宜增訂「懸掛、換發、補發」之項目。(建議增修第10條第3項),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