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1月
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善為
編號:B00691
我國關務人事制度具有歷史淵源,業務性質特殊,雖為兼顧關務行政,亦屬政府機關行政之一環,非純粹事業機構可比擬,乃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參照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立法精神,於1991年2月1日制定公布「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作為關務機關人事管理之依據,其在考選、任用及遷調有獨立之人事管理制度,自成體系。
本條例曾於1993年12月31日及1998年11月11日2次修正公布。由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業經分別修正過4次與3次,為使關務人員之管理與一般公務人員取得衡平,本條例相關條文配合修正,行政院爰擬具「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2009年7月28日函送本院審議。
為使本草案內容更為周延,本報告除就關務行政建制之歷史沿革、組織與職掌,關務人員之法制、考選、任用、官稱職務分立制、輪調等予以敍明外,並就如下問題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本草案之參考。
一、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訂定程序,機關用語應明確規定(草案第4條)。
二、憲法增修條文業將「殘障者」用詞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本草案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修正為「身心障礙」(草案第21條)。
三、海關掌理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任務,有別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專屬經濟海域及岸際巡防之巡護任務(草案第23條)。
四、海岸巡防機關關務人員未來退離後不再新進,艦上職務改列海巡技術職系,進用警、文職人員,本草案第24條應予刪除(草案第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