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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0699

今(98)年8月7至9日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在南台灣造成了嚴重災情,因災區分佈甚廣、地形險阻且災情非常嚴重,救災的速度與效率未符合社會期待,故而引來諸多批判,暴露出我國防救災體系之運作尚有缺失與不足之處。加上面臨全球氣候劇烈變遷,所造成的災害規模愈來愈大,政府檢討與修正災害防救法以因應未來災害的挑戰,實有其迫切性。行政院基於災害防救法迫切需要檢討之條文進行修正,業於98年11月24日以院臺法字第0980098076號函送「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要點為:將消防機關轉型為災害防救機關,整併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之組織,建置中央及地方專責的災害防救辦公室;建立國軍主動投入救災機制,並增訂國防部得召集後備軍人支援救災;增訂劃定防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之權限與作為等。

本報告針對上揭修正重點提出檢討及建議如下: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成員應具緊急醫療、國土保安、財政金融、傳播通訊及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草案第7條第1項)並增列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組成專門調查委員會,以進行重大災害防救之調查、檢討。(草案第7條第2項)

二、明定國軍主動投入重大災害搶救之機制。(草案第16條)

三、明定行政院建立「災害防救年度報告書」送交立法院。(草案第17條)

四、建議可指定使用台電輸電鐵塔架設微波電台或衛星地球電臺。(草案第23條)

五、明定得徵用公共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將災情資訊即時正確傳遞給民眾。(草案第31條)

六、明定地方政府得訂定協議組成區域「救災聯盟」,建立支援救災體系。(草案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