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2月
更新日期:98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華源
編號:B00700
臺灣的客家族群長期以來備受外省、閩南等文化的擠壓而處於邊陲地位,並面臨著身分認同貶抑、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的危機,連帶使得作為族群特色的語言及傳統文化日益流失。為豐富台灣多元文化,促進各族群和諧發展,客家語言文化的傳承及發揚實是刻不容緩。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成立8年多來積極復甦客家語言、振興客家文化、產業,已獲致相當的成果。但由於行政措施有其侷限,缺乏法律效力,常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再者,以當前世界潮流而言,先進民主國家多已逐漸發展出多元文化主義的體制改革理念,民族權與文化權儼然成為新一代的人權價值。換言之,對於不同族群的文化認同與發展,已經成為先進民主國家在公共政策領域上的新課題。基於上述理念,行政院爰研擬「客家基本法草案」,期透過立法途徑,促使客家事務能在法制基礎上更向前推進。
本草案經研析,發現問題及建議修正如下:一、為達條文表達之正確及周延性,部分用語宜修正之(草案第1條、第8條)。二、客家人口調查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負責,因非其專屬業務且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建議修正為由內政部負責(草案第2條)。三、行政院為協調整合本法相關業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有欠明確,宜修正之(草案第3條)。四、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主辦單位及時間有欠明確,宜修正之(草案第4條)。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含蓋範圍應更周延(草案第6條)。六、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無明定之必要(建議刪除草案第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