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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3月 更新日期:99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冬瑞 編號:B00705

國家對於得有博士學位者,甚為重視,並體現於各方面,諸如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專業機構等主要職務。在政府公務機構方面,如派用人員、聘用人員等,根據此學歷即可成為該類人員最高薪俸之一群。而各類人員考試亦大多以學歷作為考試資格基本條件,其中尤受矚目者,即過去甲等特考之舉辦,具博士學位者應該考試後即可取得簡任任用資格。然而,該項考試自辦理以來弊端不少,社會批評甚烈,終在民國83年底經修正刪除。

甲等特考法源經刪除後,得有博士學位者可取得較高任用資格之議,並未隨之煙消雲散。85年1月17日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後,博士得應高考一級考試,並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惟考試院認為難以羅致博士級人才,故擬修正考試法、任用法及俸給法,希給予初任簡任第10職等之進用管道。惟三草案在本院委員會審查時,委員有許多疑義及不同看法,其規範之妥適性與否,尚有許多討論空間。本報告謹就三草案相關問題予以分析探討,並提出建議如下:一、得有博士學位,並須有「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之應考資格,並無實質意義且不易認定,宜予刪除。二、配合大學法規定,「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宜修正為「大學以上學校」。三、為統一體例,「……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本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宜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3年內……」。四、高考一級考試及格擬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並敘簡任第10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9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五級),宜維持現行條文規定。五、甲等特考修正刪除日期與高考(含按學歷分一、二級之高等考試)、普考及特考乙、丙、丁等各級考試之修正日期不同,為茲明確,宜分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