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之重要制度一環,旨在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與權益,建構強有力之社會安全制度 。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強保法)自民國87年實施以來,迄今已逾12年,根據資料統計顯示,截至民國98年12月底為止,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經超過1,730萬件,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81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新臺幣1,369億元(此外,因肇事逃逸與未保險汽車肇事給付受害人補償金額另有新臺幣53億餘元),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保障 ,為符合實務需求,強保法曾於民國94年2月5日完成第一次修正並施行,迄今已逾5年,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施行能更加周延,行政院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第3181次會議於本(99)年1月28日通過,並於2月2日以院台財字第0990092363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首先針對政府提案之理由與重點略作說明;接續按照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部分,提出個人對相關問題之評估意見與建議。(一)基於便民及提升業者效率考量,保險傳輸及理賠期限宜予縮短(草案第19條、第25條及第35條);(二)超額保險給付之返還請求權,民法已有規定,不需再於本法中重複列舉規定(草案第35條);(三)債權人基於何種法律取得保險債權,有明確釐清之必要(草案第47條之1)(四)保險人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非屬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應於本法中予以明確定義(草案第47條之1);(五)對於人民之處分應求慎重,舉發及裁罰機關應有所區隔,避免落人球員兼裁判之口實(草案第49條)。
最後,根據文內檢討、評估結果,結合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擬具建議修正條文及說明,俾供委員審查草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