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3月
更新日期:99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朱萬盛
編號:B00708
航空運輸給人類帶來了速度與便利,但也引發飛航的安全問題。飛航事故發生的原因往往並非單一事件所造成,而在「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之下,各種航空活動及飛航事故也就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國際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相關規定,並已成為各國發展國際民用航空運輸必須遵守及最主要的典範。
為航空運輸發展,如何解決飛安問題已成為首要課題,一般而言,事前預防措施與事後事故調查,為確保飛安的不二法門,而航空器發生失事及意外事件,應由獨立的常設專責單位負責調查,才能提出更具公信力之調查報告,並研究分析事故發生之因素,提供各項預防及改進建議,俾供航空業界遵行改善。我國飛航事故調查之管理機制,自87年1月成立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及93年6月飛航事故調查法公布施行以來,我國航空事故調查機制已趨完備,並發揮明顯成效。
鑒於飛航事故調查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年,因部分條文內容與調查實務運作需求不盡相符,致生若干執行上之疑義,或無法完整蒐集資料,為與國際接軌,並能確實執行飛航事故調查業務,行政院爰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本報告就「飛航事故」及「民用航空器」之定義、明定「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之設置目的及功能、同一法律相同名詞未配合修正及增列強制規定罰則未配合修正等問題,予以探討分析,並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