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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3月 更新日期:99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淑玲 編號:B00713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已取代傳統資產,成為企業管理及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尤其是專利權,更是促進社會進步及產業競爭之首要利器。行政院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產業競爭力,並推動生物技術、綠色能源等國內重要產業發展,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之需要,兼與國際規範相調和,爰擬具「專利法修正草案」,於98年12月11日函送本院審查。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修正草案之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簡要敘述修正草案之提案理由及修正重點,再針對修正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職務發明受雇人報酬請求權不得以契約加以排除並明定其計算標準;(二)明定雇用人對受雇人非職務上之發明應負保密之義務;(三)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應明定為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四)農民留種自用權應包括交換種子行為;(五)限制申請分割期間之限制,應予修正;(六)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定義應予明定;(七)對於發明專利權及延長專利權期間構成舉發事由,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規定不應刪除;(八)依職權撤銷專利權及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處理程序應予明定;(九)舉發審定不成立對第三人產生拘束效力之規定應予修正;(十)舉發及其後續行政救濟程序應採行兩造對立構造,並由專利專責機關設置再審查及舉發組,負責再審查及舉發、延長舉發審查;其審查人員之資格、審查要件、審查程序及審查效力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十一)不服再審查及舉發之審定,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十二)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申請強制授權,得不以協議授權之前置程序為必要;(十三)故意侵害專利權,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之規定應予保留。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