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7月
更新日期:99年7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瑞基
編號:B00730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條文之第6條係配合同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所為之修正,惟實務經驗發現其間仍有部分原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權益受損情形發生,認為宜增列相關過渡規定。另外針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依現行規定亦得參加農保,認為有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而為顧及農保被保險人權益及兼顧制度間銜接過渡期間之公平性,行政院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0條、第49條之1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
對於本草案第5條、第20條、第49條之1修正條文,本文認為問題不僅是修正草案總說明所敘述之部分農保被保險人發生權益受損情形,以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仍參加農保而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而已,而是在國民年金制度開辦後,本草案在制度上已經改變以往強制保險政策而轉為「自由加保」。此外,尚必須探討包括1.本草案修正條文所稱之相關社會保險為何,2.農保關於納保與擇一請領保險給付限制問題,3.因戶籍遷離致喪失加保資格之農會會員,在重新加保後其保險效力究竟應重新起算或應視為連續,4. 本草案規定不予給付事項之檢討,5. 消滅時效應配合其他社會保險規範之修正放寬,以及6. 本草案與其他社會保險(尤其是國保)加、退保關係等問題。
鑑於本次修正條文往後之運作對農民產生重大影響,實有深入針對前述問題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之必要,以提供本院委員審議本草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