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及國軍主要武器系統研製,並將軍民通用科技成果技轉民間,以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為目標。
行政院為使中科院在人事、組織、預算及採購等作業上,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營運管理績效及競爭力,經規劃該院轉型為「行政法人」,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導入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於99年3月31日函送本院審議。本草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另於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復議不通過,照原決定處理。
為使本草案內容更為周延,本報告除就國防工業與科技、國防科技工業委託民間經營之緣起與內容、我國行政法人制定經過及內涵、行政法人建立公開有效透明監督機制、行政法人相關法制應速建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之問題、中科院成立沿革、中科院組織及職掌、中科院有改制行政法人之必要性等予以敍明外,並就如下問題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本草案之參考。
一、為避免外界質疑國科院成為老人安養中心,專任董事之人數應予限制,不得逾董事總人數3分之1(草案第7條第2項)。
二、為減少政府對行政法人不必要之監督與干預,監督機關聘任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為國科院董、監事之人數應予限制,均不得逾董監事總人數3分之1(草案第7條第2項,第8條第2項)。
三、為確實保障董監事之專業性,應授權明定渠等之資格、公開徵選、遴聘、解聘、補聘與薪酬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草案第9條第2項)。
四、為避免國科院之董、監事及董事長年齡過長,致可能淪為退休人員或選舉酬庸之用,妨礙業務之推動,應有任職年齡之限制(增訂草案第9條第3項)。
五、國科院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劃及其預算,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草案第21條第2項)
六、國科院預算接受政府核撥經費超過20%,除年度預算應送到立法院審議外,必要時每年亦需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邀請董事長等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質詢(草案第21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