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0月
更新日期:9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0737
政府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中,不得以兒童為性剝削及性迫害的精神並保障兒童基本人權,乃於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涉及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定位為被害人地位,從預防、救援、安置、輔導、後續追蹤提供多方面服務,並結合相關部會加強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其間曾經6次修正,惟因現在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型態多元化,其中在網路援助交際方面在網際網路的便利性、隱匿性及高互動性情形下,已逐漸滲入兒童及少年的生活圈;又對於遭查獲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缺乏個案專業評估機制,與未顧及其就學權益等問題,實有修法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於2010年7月28日臺內字第0990101009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二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先就影響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因素作一說明,再介紹網路援助交際相關概念,接著針對此次行政院所提修正內容與條文,提出修正建議如下:事涉兒童及少年權益,增列「性交易之虞」定義,以資明確;明確規定民間代表參與之定位,其角色應以研究、諮詢等功能為主;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教育宣導內容應增列與性交易防制之相關法律規定及相關資源之認識與運用等項目;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義務通報人中刪除臨床心理工作人員,並增列一般民眾的通報規定,以建立完整的通報系統;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基於因地制宜,其實施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以提升中途學校教育之功能;為防杜兒童及少年再從事性交易行為,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家庭處遇辦法。最後,據以彙整條文對照表,供委員審查本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