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0月
更新日期:9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胡景銘,陳瑞基
編號:B00738
藥害救濟法自89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未經修正。提案機關行政院考量藥害救濟法之規範目的已可由藥害救濟轉而兼顧藥害防制,期能透過事先預防之方式,以減少藥害事件之發生,提升國人用藥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另考量時空變遷,相關條文體例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草案擬設置藥害救濟基金,牽涉是否屬特別公課,其用途是否應以法律定之,其與一般稅費之區別及課徵原則,有必要進一步加以說明。
其次,藥品標示與藥品標示外使用問題,處方藥品之使用必須透過醫事人員行為之介入始能安全、有效。醫師為藥品處方之開立者,其需利用專業知識以病人立場作風險利益評估後,進行用藥之判斷,而藥品仿單則是藥商提供給開立處方的醫師作為藥品有效及安全使用的指引。換言之,仿單之性質及功能,乃是醫師使用藥品所參考之說明書。故而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合法藥物之使用,尚無法避免藥物不良反應而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情形,透過本法以資患者之救濟。若非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非合法藥物使用、或因醫藥專業人員之醫療疏失所致之藥害,尚不符本法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