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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四條、第九十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0月 更新日期:9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胡景銘 編號:B00739

鑒於我國之醫療服務極具國際競爭優勢,為便於推動國際及兩岸醫療業務,並營造發展國際醫療產業的有利環境。行政院提出醫療法第4條、第90條及第115條修正草案。草案中增訂,專辦國際醫療的私立醫療機構,將可以公司的方式設立,也可以發行股票或分紅。另外,中央機關得限制專辦國際醫療的私立醫療機構在指定區域內設立,並得專案核定病床數。台灣的民眾也可到這些醫院就醫,但必須自費。

行政院爰擬具「醫療法第4條、第90條及第11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99年3月4日以院臺衛字第0990093670號函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7屆第5會期第16次會議經表決結果:「照原作決定處理,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針對國際醫療是否專辦、專辦國際醫療機構是否應於指定區域設立及專辦國際醫療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得以公司設立等問題提出研析建議,就醫療法第4條、第90條、第115條、第31條及第53條條文提出建議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俾供委員審查本草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