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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0月 更新日期:9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楊錦青 編號:B00740

社會救助為社會福利國家用以建構社會安全體系之主要策略之一,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出發,為弱勢民眾最後一道社會安全防護網。其以「低收入戶」為主要救助對象。截至民國99年第2季最新資料顯示,我國低收入戶數107,970戶,占全國總戶數比率為1.32%,低收入戶人數則有263,925人,占全國總人數比率為1.14%。隨著全球化專業分工及知識經濟發展,主要國家所得差距皆呈擴大,我國亦然,復於98年因為金融海嘯重創,國內98年之貧窮指數(吉尼係數)0.345及所得最高與最低組(5分位組)差距6.34倍均為歷史次高,僅次於90年。

此次行政院修正社會救助法,降低社會救助門檻(如,修改所謂貧窮線之採計,由「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改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修改低收入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包括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家庭總收入及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以及工作能力之認定等)等方面作重大變革,並首次將政府施政行之有年之所謂「中低收入戶」之照顧工作納入政府正式關照之法制範圍,應有其對於縮短貧富差距及減輕弱勢民眾生活壓力之實質貢獻,值得期待。惟本報告仍提出以下幾點修正意見,供委員審議法案時參考:

一、低收入戶之申請者,無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草案第4條第6項)

二、對於因其他情形特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查核,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評估。(草案第5條)

三、為鼓勵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其工作收入不宜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草案第5條之1)

四、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樣態多種,為保障低收入戶申請人的權益,增列其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規定。(草案第5條之2)

五、通報制度應以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及社會工作人員為核心。(草案第9條之1)

六、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應擴大至中低收入戶。(草案第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