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1月
更新日期:99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錦青
編號:B00744
行政院於2010年9 月23 日以院台內字第0990103893號函送本院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本案列為行政院亟需本院在第7屆第6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重要法案。
此次主要修正內容實質上放寬了許多原有之限制,如,放寬被保險人納保資格、放寬民眾之前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放寬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資格、放寬領取遺屬年就金給付之對象、放寬原住民請領津貼之條件等。此類放寬或可謂在參酌近年平均餘命之發展趨勢、考量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彌補老年經濟保障不足之實際需要下,做一個全盤性之調整,且不可不謂充分反應民眾之需求,此可從前述本院委員眾多修法提案及國民年金法施行未幾即已修法多次之歷程中看出端倪。惟,如何保持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健全之永續經營議題,在此次修正案中,行政院則並未提出詳細說明。
針對此次國民年金法之修正案,本報告首先就國民年金之執行現況分析目前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性質(如人數、性別比例、收繳率、保險給付爭議等)並收集歸類本院委員諸多相關建議,繼而提出幾點意見,供本院委員審查時之參考。本報告之修正意見包括:
1.保險費及保險年資計算仍宜保持按月計算。(建議草案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維持現行條文,草案擬新增之第13條第3項刪除)
2.應增訂各級政府負擔經費之強制規定。(建議修正草案第14條第1項及增訂第14條第2項)
3.有關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保險人皆為勞工保險局。(建議修正草案第32條第1項及第3項)
4.有關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責任及其罰鍰,宜有條件保留。(建議修正草案第5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