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1月
更新日期:99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0748
現行行政訴訟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改採二級二審制度,設立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改制原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惟掌理行政訴訟第一審之法院僅有三所,民眾提起訴訟不夠便利,人民的司法受益權大打折扣;另外,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過去因考量行政法院僅有一所,難以負荷此類數量龐大之公法事件,以致四十多年來均由普通法院審理。而今,行政訴訟既已改制施行十年,為解決訴訟不便之問題及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司法院擬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除將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外,並將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爰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99年9月28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099002321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並於99年10月8日提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爰針對修正草案提出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