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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2月 更新日期:99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075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為避免民眾頻繁活動影響處置設施之營運安全,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高人口密度地區於遴選處置設施場址時應予排除。由於99年12月25日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其所屬區尚非均屬本條例規定之高人口密度地區,行政院為維持選址條件之客觀要素無差別適用,俾利場址遴選作業之進行符合公平原則,認有將其納入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之必要,爰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010年6月函送本院審議。本報告先從我國與外國選址過程及法制化情形進行探討,再對直轄市納入處置設施場址選址地區、設置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選址小組與選址作業之程序正義規範、地方性公民投票等相關問題加以研析後,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