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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9年12月 更新日期:99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駱美霞 編號:B00754

為配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刪除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規定,將其增收課稅收入採外加額度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行政院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之1、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98年6月15日,行政院以院臺財字第0980087384號函,同時將本草案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相關配套「幼稚教育法第8條、第12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併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7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幼稚教育法第8條、第12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經查「所得稅法」相關修正草案,業經本院財政委員會於99年1月6日第7屆第4會期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及5月10日第7屆第5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而本「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及「幼稚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相關委員會排定議程審查。

本報告擬先說明修法背景及修正要點,探討教育經費與課稅收入之相關問題,再就我國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概況進行研析,並摘述國外教育經費分配制度,最後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審議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