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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2月 更新日期:100年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0756

邇來司法風紀弊案接連爆發,法官、檢察官進場與退場機制應如何規劃,為此波司法改革之焦點。相較於退場制度僅能事後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如得在該等人員之來源及訓練養成過程建立完善制度,應更能有效提昇法官、檢察官品質。我國法官、檢察官之來源,大都透過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甄選錄取合格者為主。而如何使渠等足以勝任審判工作,司法官之訓練即扮演重要之角色。行政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以院授研綜字第0995360240號函送「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到院,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先針對提案重點加以說明,再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從整體性評估方面,提出(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司訓所)是否仍應存續,為評估本草案之前提問題;(二)本草案與政府機關組織精簡之潮流背道而馳;(三)司訓所訓練業務應可交由其他訓練機構辦理;(四)司法人員訓練組織如應留存,應整併而留存隸屬於司法院者等建議。

如應留存司訓所,本報告在草案逐條評估方面,則提出(一)犯罪問題調查、分析與研究等職掌,以及據此增置研究人員等規定應刪除;(二)法官、檢察官應分訓,本草案職掌應據此調整;(三)負責決定教育方針之指導會應納入外部成員;(四)首長之職務列等,應與其他中央三級機關相同;(五)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以及實任司法官轉任前揭職務之年資與待遇等事項,均應刪除等建議。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