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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4月 更新日期:10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游千慧,劉厚連 編號:B0076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目前我國規範違反交通行為處罰之主要法律依據,為因應司法院規劃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由現行採聲明異議方式,普通法院審理之方式,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交通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送請本院審議中,本文針對該草案提出以下數點修正建議:

一、基於交通裁罰事件之救濟程序仍有保留訴願程序之必要,不服交通裁決之救濟建議應增列訴願程序,以增強交通裁罰機關行政自我審查之機會與權利,爰建議修正本草案第65條及第87條。

二、為避免行政機關有私相授受之機會,且避免違法形式之民主體制,脫離制度之監督,建議明定依法移置或扣留車輛有使用民間拖吊車輛時,該拖吊業者應為依法受委託者,建議修正草案第85條之3第1項。

三、為落實公益之通知程序以確保被移置保管或扣留車輛之車主,得以先知悉行政行為以防衛其權利,考量現行網際網路之發達,建議修正草案第85條之3第3項有關公告之方式,應增加於資訊網路中揭示方式。

四、鑒於依本法沒入車輛或仍有使用之價值,應先經拍賣之程序,以確保其利用價值,現行規定對部分末入情況似有遺漏,爰建議修正草案第85條之3第4項加以明確規範,以杜爭議。

五、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罰鍰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規定,前(94年)已配合行政執行法為修正,且基於落實交通管理之必要,未刪除全文,故無須同一修正目的為不同之處理,爰建議保留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