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3月
更新日期:100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763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各國簽署及批准,二者都是相當具普世性之人權條約。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兩公約,本院於2009年3月31日批准兩公約,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簽署批准書。本院亦於同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故已具國內法律之效力。
此次行政院為因應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10日施行,依該法第8條之規定,國內法律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又查土地法自民國19年3月20日制定公布,於25年6月30日施行,迄今逾80餘年。為符合兩公約之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行政院爰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草案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為落實平均地權之目標,現有條文經修正後不違反兩公約者,不宜輕言刪除(草案第34條)二、為達條文周延完整,宜增訂第2項規定(草案第172條)三、「妨害基本國策」及「制止」欠缺明確,宜修正之(建議增修第16條)四、為求周延完整,「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宜修正之(建議增修第43條)。五、保留徵收及限制使用,已無適用必要,宜刪除之(建議刪除第92條、第93條、第194條、第213條、第214條及第240條)。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