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5月
更新日期:10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世超
編號:B00770
民用航空法自42年5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15次修正。行政院鑑於企業全球化趨勢,商務人士搭乘外籍自用航空器來臺經商或考察之需求日增,為使我國商務航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應開放外籍航空器飛航我國境內兩地間,另為強化航空保安,對未被發覺而主動提報之違規者,宜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提昇主動提報作業之有效性,使民航作業單位得藉此機制強化飛航安全,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以100年3月31日院臺交字第100009481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針對修正草案提出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