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5月
更新日期:100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幼萍
編號:B00771
為提升民眾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並維護民眾表達意見之權利,立法院於民國86年制定公共電視法,期間雖歷經數次修正,惟囿於數位化傳播環境之快速變遷,及為經營公共電視台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之組成結構、職權範圍等,規範未臻明確,致在實務執行上,屢生爭議,是以,有必要修正現行制度。有鑑於此,行政院於100年3月3日該院第3236次會議決議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並於3月7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3799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7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之修正背景,其次概述草案修正重點,最後對於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增訂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為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之依據之一。二、修正電視學術、技術之研究及節目之推廣、行銷為公視基金會之業務之ㄧ。三、增訂辦理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重大消息傳遞為公視基金會之業務之ㄧ。四、增訂必載頻道之播送,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五、修正審查委員會議評選過程、決議、紀錄應予公開。六、增訂不得擔任董事之限制條款。七、增訂董事會解除不適合擔任董事長職務者,應與董事長之遴選具有相同之程序,始得解除其職務。八、增訂節目之製播,應遵守媒體近用之規定及修正提供適合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社會大眾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