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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8月 更新日期:100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0779

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自86年全面修正後,又歷經3次修正,但實務運作仍發現一些窒礙難行、亟須修法解決之問題,或應配合其他法律,如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之修正,而須為相應之修正。另司法院於98年7月31日公布之釋字第664號解釋,就本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及裁定感化教育),與憲法規定比例原則及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起失其效力,本號解釋喚醒各界對虞犯制度之重新省思,虞犯少年既非犯罪者,是否仍以少年刑事司法措施予以處遇,或宜回歸具社會福利色彩之助人專業體系 ,以避免其過早進入司法程序,而被標籤化。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10日起施行,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所揭示對外國人驅逐出境時,應准其聲明不服之保障人權規定,關於外國少年驅逐出境之相關條文,自應配合修正。司法院、行政院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0年4月8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00007977號、院臺法字第1000094946A號函請本院審議,並於100年4月22日提經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爰針對修正草案提出數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