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9月
更新日期:100年9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錦青
編號:B00784
行政院於2011年5月26日以院台內字第1000097765號函送本院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性侵害犯罪對於被害人之身心往往會造成嚴重摧殘,社會各界對於本次之修正有相當之期待,本院委員亦對此案有諸多相對修正提案。
行政院修正草案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機制,配合修正觀護人採取之處遇方式規定,並擴大登記、報到範圍。另針對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規定者,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強制治療及增加警察查訪機制等。本報告針對上述修正案進行探討並對草案評估後提出修正建議,另提供梅根法案相關資料及就輿論討論(如媒體報導及在社區公布身分資訊)進行探討,以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一、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增加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之辦理事項(草案第4條第1項)。
二、有關遴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功能應予增強(草案第4條第2項)。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身心治療及追蹤輔導工作辦理事項應予修正(草案第6條第1項第6款)。
四、責任通報機制內通報人員之增列及正名(草案第8條第1項)。
五、被害人人權與死亡後之相關名譽等隱私權應予保障(草案第13條)
六、運用測謊加強對於高危險加害人之監控(草案第20條)。
七、加強有關警察機關查訪產生外部制約力量(草案第23條第6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