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10月
更新日期:100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人
編號:B00786
2011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7月21日以院臺治字第1000100418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在配合國際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之保障人權之意旨,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7條、第53條、第93條,對違反該法案件嫌疑人24小時留置之規定,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予以刪除。另為因應2009年11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處罰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年屆滿時(即2011年11月6日),失其效力,為避免上開規定失效後,滿18歲人合意性交易行為失其規範,爰檢討修正本法第80條、笫81條及增列第91條之1等相關規定。故本報告擬就前開修正草案予以評估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如下:
一、修正留置規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草案第47條)
二、恢復留置應於留置室內執行規定(草案第53條、笫93條)
三、明定成年人性交易定義(草案第80條第1項第1款)
四、性交易場所改為性交易業,並規定其應辦理營業登記,以利繳稅(草案第91條之1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
五、定位提供有償之性交易服務者具有勞工身分(草案第91條之1第2項第7、8、9、10款)
六、制定性交易特定區域,應先舉行地方公民投票(草案第91條之1,建議增列第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