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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10月 更新日期:100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791

台灣地區的住宅政策始自各類住宅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隨著社會經濟情勢變遷及環境的改變,住宅市場與住宅金融因而成為住宅政策的主要一環。住宅政策也由早期的補貼政策擴展到提升居住品質、健全住宅市場與金融等層面。又由於因應貧富差距的擴大及M型社會的來臨,,住宅政策遂增加租金補貼。

我國「住宅法草案」,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88年開始研擬,經過二次報行政院審查,到最後定稿,前後共走了12個年頭。行政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爰擬具「住宅法」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草案經評估後,發現問題及建議如下:一、立法目的宜增訂「維護居住正義」。(草案第1條)二、社會住宅定義中「專供出租之用」,宜修正為「專供出租予無自有住宅者之用」。(草案第3條)三、特殊情形或身分,宜增列「中低收入者」。(草案第4條)四、為達明確簡潔,宜刪除「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之贅文。(草案第5條)。五、為落實住宅計畫符合需求,應提高審議之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草案第6條)六、為提高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意願,房屋稅應予適當減徵。(草案第20條)。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方式,未規定優惠及獎勵內容,宜增訂之。(草案第21條)。八、為有效達成取得社會住宅之目標,宜刪除「於必要時」之條文。(草案第22條)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宜優先委託公益團體為之。(草案第27條、第29條)。十、政府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之地區,宜修正為「應就有明顯住宅供需失衡或市場機能未有效發揮之地區」。(草案第38條)十一、為防範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後無力經營,宜增訂政府接管之相關規定」。(增訂草案第32條)十二、為興辦與營運管理社會住宅,宜增訂獎勵與輔導民間機構參與住宅政策事務。(增訂草案第33條)十三、為強化租屋市場運作機能,宜輔導成立相關機構,執行租屋專業協助與服務。(增訂草案第43條)。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