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0年10月
更新日期:100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0792
行政院草案之立法目的,顯然僅限於(1)交易資訊透明化,及(2)交易價格合理化,而以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為手段;並且未見有將登錄資料作為實價課稅基礎之意味。
惟其申報登錄程序未臻完善,申報登錄義務人雖多(包括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但其負責順序曲折,且不周全,易生無心或故意之疏漏。不如專以土地登記之權利及義務人為共同申報登錄義務人,並將申報登錄併入土地登記程序當中,以免疏漏,並刪除不必要之罰則。
實價登錄不但有助於改善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現值嚴重乖離市價之現象,並得為將來稅制變革,改採實價課稅之基礎。因此,實價登錄範圍應擴大及於抵押權以外之土地登記標的,且應包括容積移轉。至於登錄資訊之公開,除去人的識別資料,即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不應採區段化及剔除極端異常值,才不至於遭受操弄資訊以干預市場之譏評。
